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和征地保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结合实际,现就规范和加强集体土地征收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土地征收程序
(一)明确开展土地报批征前程序。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确定后,县(区)人民政府即可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同步开展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
(二)准确认定公共利益用地情形。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用地情形,经认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用地情形的,方可启动征地前期工作。征地涉及成片开发的,未取得成片开发方案批复时,拟征地公告时不得以“成片开发”为由实施征收,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三)扎实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县(区)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和数量等开展现状调查。调查结果应如实反映土地现状,由征地调查单位、村(组)以及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字确认。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不配合调查或者因故不能签名或拒绝签名的,征地调查单位需说明具体情况并提供见证材料。调查单位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全面性负责。
(四)规范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按照《江苏省土地征收示范文本》要求,县(区)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村民住宅所有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县(区)人民政府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签订协议的比例应达到100%,与拟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签订协议的比例不得低于90%,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告知确认书的比例不得低于90%。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县(区)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涉及的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共同签订告知确认书。告知确认书签订可灵活采取集中签订或逐一签订形式,签字环节须拍照留存,县(区)人民政府对征前程序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五)有序做好征地公告与实施。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组织实施。公告应当公布征收范围和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对个别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二、严格执行征收补偿规定
(一)严格执行补偿安置标准。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与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应按照我市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按照我市制定标准执行。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根据双方签订的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予以补偿。
(二)严格落实补偿安置费用。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土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归被征地农民所有,农村村民住宅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者所有。征地补偿费用支付情况应当在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即时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三、严格确定安置人员名单
(一)尽快制定安置人员产生办法。各地应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宿政规发〔2023〕4号)要求,统筹新老政策衔接,结合地方实际,尽快明确安置人员产生办法。
(二)规范商定安置人员名单。土地征收前,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安置人员产生办法及时商定提出安置人员名单。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安置人员和保障对象名单。对国家、省没有明确政策规定的特殊人员,一般应按照有利于个人的原则,由各地集体经济组织与个人协商一致解决征地保障事项。
(三)科学建立名单审核机制。各地应根据安置人员产生办法,建立安置人员名单审核机制,避免出现违规进保行为。其中,人社部门应按规定比对保障对象的参保情况,审核社会保障费用足额到账情况并提出审核意见。
(四)合理更换安置人员名单。土地批复前,申报的安置人员死亡的,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及时按照政策规定提出更换安置人员名单,并履行相应报审程序;对土地批复前死亡且未能完成安置人员名单更换的,社保机构应将死亡人员对应的社会保障费用退回财政,由土地征收单位通过其他渠道妥善处理。土地报批时符合安置人员条件,土地批复前个人身份发生变化,成为公务员或其他不符合安置人员性质的,原则上可以保留社会保障资格,个人账户按省有关口径处理。更换安置人员名单应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24年1月17日《提醒函》和《关于下发更换安置人员名单补充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函〔2024〕290号)等相关精神办理。
四、严格落实社保经办要求
(一)全面落实经办规程。各地在新征土地社会保障落实情况报审时,应严格执行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业务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苏人社函〔2022〕103号)要求,确保线下纸质材料与线上省一体化信息平台征地保障子系统数据同步报审。未填报线上数据的,线下纸质材料暂缓确认(审核)。
(二)合理优化协作机制。土地批复后,各地自然资源部门应在收到批文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批复信息告知当地人社部门(社保机构)。人社部门(社保机构)应于自然资源部门告知批复信息后两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申请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财政部门应将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一次性划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同步告知人社部门(社保机构)。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同步将公告内容书面告知人社部门(社保机构)。
(三)有效提升经办效率。社保机构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个人分账户建立后,乡镇、村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采集上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关系登记表》,确认保障类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关系登记表》经保障对象签字确认后,社保机构(为民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与各项业务办理。
五、相关要求
县(区)人民政府是土地征收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对征地相关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对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按照上级政府的统一安排协助做好征收土地相关工作。各地人社、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履职尽责,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信息互通,切实做好集体土地征收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原政策口径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省对相关问题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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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宿迁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